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受益憑證、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財政部核准之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並:
(一)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國內依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分類之電子類股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