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1.經理公司依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承銷股票、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2.本基金投資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高科技等相關事業之上市、上櫃、承銷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開股票之總金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該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