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金融債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上櫃股票及符合下列規定之上市股票︰
(1)以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為準,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十億元(含本數)以下之上市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為主。但在本基金成立日後上市者,以其上市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2)本基金依第(1)目規定持有之上市股票,於持有後,該上市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因增資而超過新台幣八十億元者,經理公司應在該上市公司完成公司執照資本額變更登記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2.款規定之比例限制。
2.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依前款規定投資之股票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