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