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從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2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