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