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之考量,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1.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二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含本數)。
2.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