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本國子基金)及境外基金(即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基金種類變更日起二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不含本數),且投資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其中投資於債券型基金部分,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五(不含本數)。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