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之股票投資將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運輸及通信工程、都市開發及住宅建設、休閒旅遊服務、資訊通訊、光電、環保工程、電子週邊、半導體、關鍵性電子零件組件、特用化學相關產品、超細纖維、特殊鋼材、精密機械與自動化產業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其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含本數)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含本數)以上之公司。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上述特殊產業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之考量,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1.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二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含本數)。
2.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