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為避險需要,得從事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選擇權及認購權證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並於金管會核准且經理公司開始從事該項交易一個月前,以公告及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既有受益人。本基金於成立日起,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