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上市受益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國內店頭市場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持股之百分之六十,且持有之上櫃股票轉上市後,於上市日前持有之該股票至賣出前仍得併入基金投資之上櫃股票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