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其他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及本基金依金管會之規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原則上,經理公司並應依以下規定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市場主流產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應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二)主流產業:係指每月成交總值占台灣證券交易所公佈之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總成交值前90%之產業。上述產業類別之界定,係依台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分類為標準。上櫃股票則依其行業性質,歸屬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相近產業。原則上,本基金將每月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佈之最近月份資料,進行投資組合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