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從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