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本國子基金)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外國子基金)。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亦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五,且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其中投資於股票型基金部分,每季平均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述每季平均係指基金於每季終了之日,依該季每日持有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除以該季之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但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