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歐美亞地區(包括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荷蘭、義大利、西班牙、丹麥、奧地利、美國、加拿大及盧森堡等國)與新興市場地區(包括大陸、香港、南韓、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以色列、墨西哥、巴西、南非、俄國、土耳其、匈牙利、捷克、智利、新加坡、波蘭、哥倫比亞及祕魯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 A S D A 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外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上述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2 .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於工業(如運輸、機械設備、營建業等類)、科技(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半導體設備/設計製造、軟體設計、電腦或通訊硬體製造/銷售、網路服務/軟體及相關設備供應等)、電信(如行動通訊、衛星通訊、通訊設備等)、醫療(如製藥、健康器材、醫療設備及服務、基因工程等)、金融(如銀行、證券、保險業等)、消費性產業(如食品、休閒、零售等)、公用事業(如電力/天然氣生產商、電力服務等)、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瓦斯探勘開發業等)、原物料(如塑化、金屬、礦產等)國內、外(含跨國)具有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