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由全球在新興市場設有註冊辦事處的公司所發行且主要以美元計價,或由新興市場的政府、政府機構、半政府實體、國家支持企業、當地或地區政府(包括國家、省級及市級政府及政府實體)及超國家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投資級別及非投資級別固定收益(例如:債券)以及其他相近類型證券組成的多元化組合,旨在取得總回報。
本基金投資於單一非投資級別主權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可達其淨資產10%以上但最多30%。這是由於本基金的參考基準JP摩根新興市場債券指數可能包含非投資級別的主權發行人。投資顧問可決定投資於某特定的非投資級別主權發行人及/或側重於(就參考基準而言)某一特定的非投資級別主權發行人。
該等可被本基金投資達其淨資產最多30%的非投資級別主權發行人包括但不限於土耳其及菲律賓。然而,此名單可能會基於以下原因而隨時改變:信貸評級改變、本基金的基準比重改變、投資顧問決定對某一特定基準成分股及/或市場走勢分配較高或較低的淨資產比例。
投資中國在岸固定收益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以人民幣計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發行及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在岸固定收益證券。本基金可透過債券通及/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計劃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本基金可將其最多10%的淨資產投資於由(其中包括)市級及當地政府、公司及政策銀行發行的中國在岸債券。
本基金可將少於其淨資產的30%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工具(包括或然可轉換證券)。本基金可將其最多10%的淨資產投資於可轉換債券(不包括或有可轉換證券)。
本基金可將其最多10%的淨資產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惟預期不會超過5%。
本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用途。本基金亦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目的,但不可廣泛使用。本基金獲准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期權、掉期(如信貸違約掉期及總回報掉期)及外匯遠期(包括非可交付遠期)。金融衍生工具亦可嵌入於本基金可投資的其他工具。
本基金可將其最多10%的淨資產投資於總回報掉期,惟預期不會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