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 (2) 同時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債 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 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含),有關本基金投資股票及債券比例之具體投資策略,詳【基 金概況】一、(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投資於符合「永 續相關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