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 8 點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I.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 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 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 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II.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 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 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 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目所定 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 置,以符合本目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