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公開說明書【基金概 況】之「壹、基金簡介」第八條之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70%(含);且投資於符合「日本龍頭企業」 定義之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60%(含); 2. 前述「日本龍頭企業」股票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所稱「日本」之定義,係指該投資標的於日本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2) 所謂「龍頭企業」股票定義為:依日本證券交易市場各產業類別之全部上 市櫃股票市值排序前 30%(含),前述「市值」為每年 6 月最後 1 個營業日 之市值。 3. 針對本基金所投資之符合「日本龍頭企業」定義股票,經理公司應於每年 7 月 第 10 個營業日前,檢視投資標的是否符合前述「日本龍頭企業」標準;但本 基金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不符合前述「日本龍頭企業」標準者, 經理公司應於 1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所定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