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 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 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 70%(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含);投資於國內外「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 6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