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投資於外國之基礎建設及公用事業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基礎建設及公用事業投資等級債券係指同時 符合下列條件: (1)所謂基礎建設及公用事業債券係指彭博資訊(Bloomberg)BICS 彭博產 業分類系統層級1分類為公用事業、通信、能源及層級3分類為交通運輸等 相關產業公司所發行之債券。 (2)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所謂金管會 所規定之信用評等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