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 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2. 投資於日本相關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60%)(含);
3. 前述所稱「日本相關」之有價證券,定義如下: (1) 於日本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三大板塊:Prime、Standard、 Growth)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 益憑證(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及債券; (2) 日本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或經理而於海外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股票、債券; (3) 依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涉險國家」為日本之股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