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8.所列標的,並在法 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 期日前之二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 投資於「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前述「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係指符合金管會所訂外國債券 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 於美國證券交易所或美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 (b) 由註冊於美國之公司或金融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c) 依據彭博資訊(Bloomberg)顯示,該債券之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為 美國者。
3) 本基金於成立屆滿三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 後,投資短天期債券,且不受第 2)款 A.及 B.所定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 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4)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 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投資比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