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追蹤 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將運用本基 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 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 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追蹤模擬或 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2.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為本基金公開說明 書所列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符合金管 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債券(含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 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基金受益 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 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 含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前 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 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 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 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運用最佳化法策略,將本基金扣 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營業日起,投資 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九十(含),另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本基金得投資 於其他與標的指數或美國政府債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有關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及投資策略說明,詳如基金 公開說明書第2頁【基金概況】中壹、所列八及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