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 的。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 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以前述方式保 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 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連結道瓊工業平均指數 績效表現之選擇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暴露,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且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均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