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民生 基礎建設入息相關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 2. 所謂「民生基礎建設入息相關有價證券」係指主要從事或投資於為人民生活、經濟發 展、政府運作提供基本服務、設施或系統等有關業務之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或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憑證(REITs),主要包含從事能源供給(例如供油系統、供電系統、供天然 氣系統、油、電、氣之輸送與儲存、能源服務等服務、設施或系統);交通運輸(例 如付費道路、高速公路、捷運、貨運、鐵路、機場、港口、物流中心等服務、設施或 系統);水資源(例如水庫、供水管線及汙水處理等服務、設施或系統);電信通訊 (例如有線通訊、行動通訊、無線廣播、衛星通訊、數據服務中心、資訊安全等服務、 設施或系統);金融(例如銀行、證券、金融支付與清算等服務、設施或系統);醫 療照護、社會服務(例如醫院、老年照護機構、學校教育機構等服務、設施或系統); 環境保護(例如廢棄物處理等服務、設施或系統)。前揭所指之入息有價證券係指股 票標的過去三年皆有發放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