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含 NVDR)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 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 ICB 行業分類指標(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ICB)中屬於生 物科技(Biotechnology)或醫藥(Pharmaceuticals)相關行業之有價證券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 B.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 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 情形; C.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者; D.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E. 本基金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 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起,迄恢復正常後三十個營業日止: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以上(含本數);或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十(20%)以上(含本數)。 (3)俟前述 B、C、D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 整,以符合第(1)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