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 8 點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 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 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核 心基礎建設產業」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前述所謂「核心基礎建設產業」係指「富時核心基礎建設指數(FTSE Global Core 50/50 Infrastructure Index)」中所涵蓋之產業,包括在經濟活動中,針 對商品、服務、能源、電力、數據、訊息之生產、處理、傳輸,具有開發權、 所有權、營運權及管理權之核心基礎建設產業,包括電力、能源轉型、天然 氣、水資源、再生能源、運輸、鐵路、旅遊、通訊、管線、基礎建設不動產、 電信設備及電訊服務等相關產業。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本項第(1)款第 1)目之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 本基金單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事時: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 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十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B、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 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法令政策改變或有不可抗力之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C、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D、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4) 俟前述第 3)款第 ii)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第(1)款第 1)目之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