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 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美國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美國高收益債券」,應包含(1)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高收益債券;(2)於美國發 行、註冊或掛牌之高收益債券;(3)依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高收益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4)該高收益債券係由發行人註冊於美國之母公司提供保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