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子基金」)。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境外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境外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五十(含)。其中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但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