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2.本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恒生科技指數;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營業日起,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且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2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2)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含本數)以上;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含本數)以上; B.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C.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D.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5%)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8%)以上者。4.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2所列之比例限制。5.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