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日本、香港、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大利亞、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瑞士、比利時、芬蘭、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愛爾蘭、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列國家交易之債券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