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 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買賣斷債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止,投資於股票型資產(含股票、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之總 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自 2032 年 1 月 1 日起, 不得投資於股票型資產(含股票、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本基金投資策略 詳如下列【(十)投資策略及特色】。
(2)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 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 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 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C.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4)俟前述(3)之 B、C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1)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