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奧地利、葡萄牙、德國、義大利、瑞典、瑞士、盧森堡、愛爾蘭、荷蘭、挪威、英國、法國、希臘、西班牙、百慕達、芬蘭、美國、加拿大、阿根廷、比利時、丹麥、以色列、俄羅斯、巴西、墨西哥、新加坡、大陸、香港、南韓、印度、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秘魯、土耳其、智利、波蘭、匈牙利、南非及捷克等國家及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 A S D A 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及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上述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2 .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於工業(如運輸、機械設備、營建業等類)、科技(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半導體設備/設計製造、軟體設計、電腦或通訊硬體製造/銷售、網路服務/軟體及相關設備供應等)、電信(如行動通訊、衛星通訊、通訊設備等)、醫療(如製藥、健康器材、醫療設備及服務、基因工程等)、金融(如銀行、證券、保險業等)、消費性產業(如食品、休閒、零售等)、公用事業(如電力/天然氣生產商、電力服務等)、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瓦斯探勘開發業等)、原物料(如塑化、金屬、礦產等)國內、外(含跨國)具有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