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中 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 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且 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含); (2)投資於亞太地區「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所稱亞太地區國家係指中華民國、澳洲、紐 西蘭、日本、新加坡、香港、印度、馬來西亞、大陸地區、泰國、菲律賓、 印尼、韓國等國。前述「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與基礎建設、交通 運輸、電信、公用事業、不動產、能源及原物料等產業類別有關之有價證券。 按資產類別區分如下: A.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資產包括:依據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列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其經濟部門(Economic Sector)當中的工業、能源、原 物料、公用事業、不動產、通訊服務之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股票。 B.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 C.債券資產包括:前述 A.或 B.所列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公司債。惟如該債券 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債券保證人發行者,亦得以該母公司之全球行業 分類標準(GICS)為認定。 D.基金受益憑證資產包括: (a)以前述 A.至 C.所列之股票、債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為主要投資標的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 場 (J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交易之封閉式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