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6 個月 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詳 細投資策略詳如公開說明書: 1)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存託憑證、債券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有價證券之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70%(含),其中投資於股票及存 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且不得低於10% (含)。 2)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 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前述「美國之有價證券」 包括: A 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 行之債券;或由美國以外之國家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美國掛 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B 依據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 示,該證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或 C 美國證交所交易或於美國註冊之 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 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 易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憑證、參與憑 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及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 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 複製指數表現之ETF。 3)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含);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 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 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30% (含),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4)本子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非高收益債 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 用評等等級致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 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 起3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 前述3)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比例限制。(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 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1)所列投資比例之限 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1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