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中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下列第4款所述信評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 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