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2. 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 之七十以上,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特別股及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應達本子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 (2) 前述所稱「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係指以特別股為主要投資標的或追蹤特 別股指數為目的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型ETF)。 3.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 前述 2.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依本子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本子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 金額占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含 本數)以上;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十(含本數)以上; B. 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 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 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5%)或 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8%)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