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5G 相關產業之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謂「5G 相關產業」之股票,係因應下一代移動通訊技術與基礎建設及物聯網發展需求,能夠參與未來移動通訊技術發展的相關產業,包括(1)基礎建設(如資本物品、技術硬體與設備、半導體產品與設備、公用事業等產業)、(2)物聯網設備(如耐用消費品與服裝、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技術硬體與設備、半導體產品與設備等產業)、(3)應用服務供應商(如商業與專業服務、綜合消費服務、網路行銷及直接行銷零售、軟體與服務、電信服務、媒體及娛樂等產業)、以及(4)未來伴隨科技及技術創新而產生與移動通訊及物聯網應用相關的新興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2)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3)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3.俟前款各目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1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