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一、 (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 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 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 於 5G 相關產業之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所謂「 5G 相關產業」之股票,係因應下一代移動通訊技術與基礎建設及 物聯網發展需求,能夠參與未來移動通訊技術發展的相關產業,包括(1)基礎 建設(如資本物品、技術硬體與設備、半導體產品與設備、公用事業等產業)、 (2)物聯網設備(如耐用消費品與服裝、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技術硬體與設 備、半導體產品與設備等產業)、 (3)應用服務供應商(如商業與專業服務、綜合消費服務、網路行銷及直接行銷零售、軟體與服務、電信服務、媒體及娛 樂等產業)、以及(4)未來伴隨科技及技術創新而產生與移動通訊及物聯網應用 相關的新興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含本數)。 3. 俟前款各目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第 1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