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 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基 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惟因各子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各子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二)原則上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 (1)所謂「新興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新興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之債券。 (2)所謂「新興市場」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名單詳見附錄三: A.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所得(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包括Lower middle income 及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地區。 B. 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 定義為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之國家或地區。 C.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或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 (3)【復華十年到期精選新興市場債券基金】(該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該基金成立屆滿九年後,因應該基金接近到期日且持有之債券陸續到期,得不受該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3 條第1 項第4款第1 目所設之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