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
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
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含),除投資於
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投資
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金融相關產業或公司
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金融相關產業或公司之債券」,
包括下列債券:
(1) 由銀行、證券公司(Brokerage) 、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rs) 、交易所( Exchanges)、
融資公司( Finance Companies)、金融服務公司( Financial Service Companies)、保險公
司( Insurance Companies)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發行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或
(2) 由第 1 目所述之公司或發行機構所設立之子公司(含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所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或
(3) 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之產業類別屬金融(Financial)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