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所列標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
A.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前述
「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之債券,後
者為依據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之母公司( Parent
Company)或集團母公司( Ultimate Parent Company)為政府者;
C.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
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
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
債券及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
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
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點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
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
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點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點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
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