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三檔組合型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及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境外基金與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合併簡稱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三檔組合型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2)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