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投
資於特別股及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 前述所稱「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係指以特別股為主要投資標
的或追蹤特別股指數為目的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型 ETF)。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者,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
情形,係指:
1.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
天災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如縮小單日跌
停幅度)、不可抗力之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3.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10%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20%以上(含本數)。
(三)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
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