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子基金。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前述本國及外國子基金僅限債券型、貨幣及類貨幣市場型基金、以追蹤債券與貨幣等相關指數的ETF(exchanged-tradedfund)及放空型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