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六個月起,投資於國內外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
十(含)。
2.投資於東南亞國協成員國及與東南亞國協貿易往來比重前十名之貿易對手國之
高股息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
3.前述所稱東南亞國協成員國係指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
寮國、緬甸、柬埔寨、汶萊及其他後續加入東南亞國協之國家或地區;與東南亞
國協貿易往來前十大貿易對手國係依東南亞國協秘書處(ASEAN Secretariat)年
度更新資料為準。
4.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股利率(股息/股價)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之股票。而「市
場平均水準」係指過去十二個月該股票於掛牌交易之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股
票之平均股利率。經理公司應於每季度終了次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依前一季最後
一個營業日之股價更新最新平均股利率水準資訊。
5.本基金依前述3、 4規定持有之股票,於持有後,該股票之發行國家或地區已不符
合第3款之規定,或因該股票之股利率改變而導致低於市場平均水準時,經理公
司應於該情事發生後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2款規定之比例限制。
6.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依本契約
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任
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
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
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
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
(4)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
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7.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第 1
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