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
列規範進行投資:
(1)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
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
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
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為:
A.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
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
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B.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
之債券型及貨幣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
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C.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
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
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