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壹、八之有價證券, 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 含承銷股票、特
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上市或上市上櫃股票( 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合
計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含),有關本基金投資股票及債券比例之具體投資策略為: 依當時總體經濟環境及市場投資前
景彈性調整,原則上投資股票(含特別股)之總額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40%至 90%,
投資債券之總額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至 60%。例如: 當景氣處於擴張階段,股
票相較於債券資產有較高有較高之投資收益時,本基金將提高投資股票部位,惟至
多亦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反之,當景氣處於衰退階段, 股票相較於債券
資產有偏高的投資風險時,本基金將降低投資股票部位,惟亦不低於 10%。 惟依經
理公司投資團隊之專業判斷,為達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為目的,得不受前
述之原則限制。
(一)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
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本數)。
(二)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
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