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及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中華民國、中國大陸、香港地區等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5(包括放空型EFT及商品ETF)、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中國大陸或香港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修正後規定: